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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验 4、立项 5、申请发证 6、现场验收 7、发证 二、 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设零售药店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开设零售药店的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则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4、拟在零售药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5、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和聘用意向协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6、拟设置药店位置示意图,职能框图; 7、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8、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二)申请现场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对照《海南省开设零售药店验收标准》的自查报告; 2、药店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陈列的分类区位图; 3、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的注册证书; 4、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5、经劳动部门鉴证的药学技术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的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的学历证明和岗位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6、药店员工名册、健康证明及婚育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查验); 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拟经营药品品种目录; 9、质量管理制度;各类台帐、表格、单据;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承诺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随时受理。 2、立项:从受理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3、现场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4、审批:现场验收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发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即可由我局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现场验收费250元,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而且,由申办人直接存入指定的财政厅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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