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医用氧气专项检查的通知》(琼食药监稽〔2007〕30号)要求,从9月初开始,我局对辖区内医用氧气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用时21天,派出执法人员18人次,出动车辆15辆次,检查1家氧气生产企业、6家县级医疗机构、11家乡镇卫生院、18家诊所。重点检查氧生产企业的购销记录、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情况;检查医用氧气使用单位购进用医用氧气的合法性、是否保存供货单位相关资质等。经检查,海南钢铁公司动力厂建立有完整的购销记录、均实施入库验收和出库复核;使用单位均从海南钢铁公司动力厂和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气;部分使用单位没有保存供货单位的资质或保存的资质不完整,对此,我局当场提出改进意见,责令整改。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